试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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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丽娟[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出  处:《青少年犯罪研究》2010年第1期40-45,共6页

摘  要:品格证据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证据体系,有关证据制度的原则和内容、审查证据的程序散见在《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章节中,有关良好品格证据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相关性以及不良品格证据是否应被采纳或在什么情况下作为证据采纳,我国刑事诉讼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可采性日益凸显出它的重要性。在少年刑事审判中,如何更好地对国外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制度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采纳,建立具有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符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实践要求的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采纳规则是本文的主旨。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刑事被告 品格证据 可采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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