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思考——兼论我国农产品贸易保护规则的局限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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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莹[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136-141,共6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方国家粮食战略与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机制>(项目编号:09BGJ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根据我国的入世议定书,谈判我国农产品保护性措施主要为保护性关税、国营贸易专营制度和价格控制等,但上述措施并不能为我国敏感农产品提供周全的保护,大豆、棉花已经受到进口同类产品的剧烈冲击。目前我国积极参与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贸易协定的签署,这将大大加速了我国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鉴于农产品贸易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等敏感问题,我国在参与多哈谈判和区域谈判时不应完全持自由化态度,应考虑设立适宜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

关 键 词: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 区域贸易协定 市场准入 农产品贸易规则 

分 类 号:F752.02[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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