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AS北京常设分院的设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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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亮[1] 孙丽娟[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理论界》2010年第4期90-92,共3页Theory Horizon

摘  要:国际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和全球化致使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体育争议。国际体育仲裁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最为简捷而又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基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在北京奥运会结束之后,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应当考虑将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转换为常设仲裁分院,这不仅对中国体育法制改革与完善大有裨益,亦是国际地域平衡理念的彰显。从中国目前的仲裁实践与人才储备两个方面考察,中国已经具备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北京常设分院的能力,但在司法上和立法上或许仍会遭遇许多法律障碍,这亟需理论上的澄清和对我国《体育法》、《仲裁法》等法律作出修改。

关 键 词:体育争议 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 国际体育仲裁院 常设分院 

分 类 号:D9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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