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何标准认定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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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艳[1] 吴盛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0年第8期47-48,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林某、杨某、刘某、袁某等人投资设立某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共同通过联通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图片、视频等电子信息。2009年1月至5月间,共上传淫秽图片180张、淫秽视频短片75集,手机用户的请求访问量达6万余次。网络公司与中国联通公司按照约定比例对手机用户浏览WAP网页收费信息产生的收入进行分成,

关 键 词:淫秽电子信息 传播 点击数 WAP业务 标准 网络公司 无线网络技术 中国联通公司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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