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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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立明 周波 

机构地区:[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8期14-1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对于群体性斗殴案件,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聚众斗殴罪论处,但亦不应一概而论。对于因琐事而突发的涉及人员众多的群体性斗殴案件,应结合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斗殴起因、行为过程、具体情节和实际后果综合分析,妥善定性,从严掌握聚众斗殴罪的适用,如果以寻衅滋事罪处理社会效果更好的,应当优先考虑定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在娱乐场所突发的群体性斗殴案件,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指控,法院经审判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其中体现的就是这种从严和优先的思维,希望能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 键 词: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群体性 司法实践 行为过程 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 娱乐场所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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