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原则在雇员受害赔偿案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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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振通 

机构地区:[1]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8期79-8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对减免幅度的确定,应从雇主与雇员的过错程度、雇员的工资水平和财产收入状况及其他酌定因素(如车辆投保情况等)等方面综合考虑,一般不超过所造成全部损失的50%。

关 键 词:过失相抵原则 雇员 赔偿案 人身损害 赔偿责任 重大过失 过错程度 收入状况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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