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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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向明[1] 

机构地区:[1]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64-68,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YBB112)

摘  要: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可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法院司法裁决以及诚信义务而发生,一定意义上来说,它既是一种物权请求权也是一种债权请求权。根据性质可将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分为积极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和消极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在行使不动产登记请求权时,当事人可向登记义务人提出登记请求以及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权利救济。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请求权 权利行使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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