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合作治理:完善中国特色公民治理的可行性路径探析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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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云贵[1] 屠火明[2,3]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成都大学城乡协调发展研究中心 [3]电子科技大学马列主义教育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3期48-54,共7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2009年度西部项目"区域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的西部农村合作治理机制研究"(09XJC810002);四川大学2008年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术人才基金项目"公共理性视域中的中国县级政府公共治理能力研究"

摘  要: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基层社会盛行的"公民治理",一般是指由博克斯(Richard.C.Box)系统提出的一种社区治理模式。在该种治理模式下,社区公众主导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而代议者、公共管理者只不过是促进社区践行公民治理模式的顾问者和服务者。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不成熟、公民文化发展滞后、公民自组织缺乏、公民能力低下等因素,造成我国以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为基本内容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虽有西方公民治理之形式,却缺乏公民治理的内容与精神。基层社会合作治理是基层社会治理主体以相对平等的身份,就基层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合作共治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它是对参与型治理和理想型基层社会自治两种治理模式的扬弃。在我国基层社会践行合作治理模式,有助于在构建基层党组织、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基层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合作共治模式的基础上,实现基层政府治理与基层社会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这是真正实现中国特色基层社会公民治理和构建区域和谐社会的可行性路径。

关 键 词:基层社会 合作治理 公民治理 公民社会 

分 类 号:D03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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