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接续工作年限是否应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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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0年第5期67-67,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主持人:我县交通局一名职工1977年1月起在交通局某工区任养路工(临时工),1990年1月经劳动部门批准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并按规定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1995年办理了接续工作年限手续,工作年限从1977年1月起计算。问:(1)1986年10月1日至1989年12月其是否应补缴养老保险费?(2)如果不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工作年限是否能从1977年1月起计算?

关 键 词:养老保险费 合同制工人 工作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 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部门 交通局 临时工 

分 类 号:F842.67[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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