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公民的迁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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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争明[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6期1-3,共3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摘  要:现在国际社会普遍承认迁徙自由,在解放前,中国各个政权承认迁徙自由,解放后新中国政府先是承认,后来取消,再后来逐渐默认这种自由。本文认为中国应明确恢复迁徙自由,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履行我国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为此,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迁徙自由,具体的构建保障迁徙自由的法律体系,正式取消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传统划分方法,实现农村户籍管理和城市户籍管理统一化,取消户口登记,实行人口登记。

关 键 词:迁徙自由 宪法 户籍 

分 类 号:D631.4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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