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调查取证权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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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尊锴[1] 彭枫 

机构地区:[1]审计署深圳特派办 [2]深圳市审计局

出  处:《中国审计》2010年第5期52-54,共3页China Audit

摘  要: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审计机关的权限主要包括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含查询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提请协助权、移送权、处理处罚权、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其中,调查取证权在审计工作中特别是查处大要案线索、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可谓审计机关攻坚克难的“利器”。然而,笔者在审计实践中发现,目前审计调查取证权的行使,

关 键 词:《审计法实施条例》 调查取证权 行政强制措施权 国家经济安全 审计机关 法律法规 审计结果 审计工作 

分 类 号:D922.2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23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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