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决策过失责任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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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文钧[1] 

机构地区:[1]北华大学法学院,吉林吉林市132013

出  处:《学术交流》2010年第3期46-48,共3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决策过失责任研究"(2007097)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决策过失责任萌芽于原始社会,随着国家的诞生,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仅用来作为统治人民的工具,而且也用来约束统治者自身,以达到巩固其统治的目的。为了规制决策者的决策行为,决策过失责任在立法中得到反映,进入封建社会则有了比较充分的体现,特别是在司法领域,主要体现在对案件管辖中的决策过失责任的追究和案件审断中的决策过失责任的追究;在行政管理中和同一官署内部及上下级官署公事管理中也存在着决策过失责任。由于古代社会"诸法合体"的立法体例,决策过失责任就不仅表现为刑事责任,同时还包含一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主要表现为依据行为人的行为或危害结果追究其决策过失责任,不考虑主观心理,从而表现为结果责任。

关 键 词:中国古代 决策过失责任 起源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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