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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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卫生部

出  处:《中国药房》2010年第16期1451-1451,共1页China Pharmacy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关 键 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血液透析室 登记管理 执业登记 卫生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卫生行政部门 透析治疗 

分 类 号:R192.6[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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