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实际保护强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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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国兵[1] 刘佳[2]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2]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上海200433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国际贸易研究)》2010年第3期64-71,共8页INTERNATIONAL TRADE

基  金:本文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07BJY01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项目(批准号:08JJD790138)以及复旦大学中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研究创新基地国际环境研究项目资助.

摘  要:基于GP和HL方法,我们提出改进方法探究了1995—2007年中国知识产权名义保护水平和实际保护强度。研究发现:(1)GP方法测算的1995—2007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显著地提高,体现出TRIPS协定约束下中国不断完善立法,已达到较高的名义保护水平。(2)HL方法修正后的保护水平明显地低于GP方法下保护水平,揭示出中国社会法制化程度和法律体系完备程度发展相对滞后。(3)经济发展水平、法治水平和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是影响中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强度的重要因素。据此,本文改进方法测算的中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强度呈阶段式提高。相比来看,GP方法测算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偏高,而HL方法修正后的保护水平偏低;中国知识产权名义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是受立法程度的影响,而实际保护强度主要体现了执法力度的成效。本文建议通过法治教育与培训来改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意识,增强民间行业协会自律约束机制,细化各执法机构的执行职能,加强司法审查,以期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关 键 词:TRIPS协定 知识产权保护 实际保护强度 

分 类 号:F12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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