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建筑中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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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道强 

机构地区:[1]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6期71-73,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民房建筑活动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适用一般承揽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更符合立法的本意;对施工人员(雇工)在民房建筑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发包方(房主)应按照定作人的身份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施工人员(雇工)对自身的伤害存在明显过失的,可以视为存在重大过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相应减轻承包方(雇主)的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建筑活动 法律适用 赔偿纠纷 过失相抵原则 雇员 人身伤害 施工人员 过错程度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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