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和谐社会主体安静权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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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伟[1] 朱玉珍[2] 

机构地区:[1]牡丹江师范学院政法学院,黑龙江牡丹江157012 [2]牡丹江师范学院管理系,黑龙江牡丹江157012

出  处:《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4-5,共2页Journal of Mud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项目编号:11534115)

摘  要:通过对安静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立法现状的对比分析可知,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安静权的保护存在立法空缺。应当改变仅从声响角度设置保护限值的做法,综合考量声响、频率和时间等方面内容,从医学、法学、声音学等多学科角度论证,针对噪声设置保护限值,并将安静权从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加强对安静权的私法保护。

关 键 词:安静权 和谐主体 法律保护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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