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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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乙成 

机构地区:[1]连云港市房产管理局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10年第5期70-71,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该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这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的合法性予以了明确,但是如何补建却成为各级政府特别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十分棘手的问题。

关 键 词:资金管理 维修 物业 商品住宅 公有住房 主管部门 合法性 

分 类 号:F29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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