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算法》修改中的预算编制权与审批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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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阳光[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团结》2010年第2期23-26,共4页Unity

基  金:徐阳光主持的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预算法修改与预算国家的构建研究"〔项目批准号:08SFB303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预算是公共行政之关键。预算法治是财政法治之理想。我国《预算法》的修改,经历了九届和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仍然难产.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涉及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博弈难以获得均衡。其中。既有行政机关及其财政部门这些拥有巨大预算支配权的主体.也有立法机关这样一心想强化预算审查和监督权力实现为民理财理念的主体;

关 键 词:《预算法》 修改 审批权 制权 财政法治 公共行政 利益博弈 立法规划 

分 类 号:D922.2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1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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