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法律责任完善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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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卫星 

机构地区:[1]如东县农林局

出  处:《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2010年第1期29-29,共1页

摘  要:《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得迟于种子播种前六十日”。但实践中种子生产企业延期申报的现象相当普遍,一般都要延期一个多月,有的甚至更长。针对管理部门的询问,生产企业都以品种权单位要统筹安排全省该品种生产面积、范围,统一确定授权生产单位和地区销售商,

关 键 词: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第二款 江苏省 法律责任 种子生产企业 生产单位 延期申报 

分 类 号:F324.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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