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及其公示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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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琳[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14期91-9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动产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其设定规则有许多不同于不动产抵押的地方,而其公示制度则是整个动产抵押制度的核心。关于动产抵押公示方式,各国通行的做法是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其效力适用不同规则。

关 键 词:动产抵押权 设定 登记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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