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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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农业部农机化司

出  处:《农业开发与装备》2010年第4期9-9,共1页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Equipments

摘  要:2010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关 键 词:农业机械 产品修理 退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分 类 号:F426.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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