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会计制度的几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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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世平[1] 刘志良 

机构地区:[1]南京理工大学经管院 [2]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出  处:《金融纵横》2001年第9期18-19,共2页Financial Perspectives Journal

摘  要:一、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是否会超过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额 我国新会计制度和关于借款费用的具体会计准则中均对每一期间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给出了上限,即规定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企业每期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额”。

关 键 词:新会计制度 资本化金额 质疑 借款费用 具体会计准则 溢价摊销 会计期间 专门借款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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