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资本补充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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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小玲 

机构地区:[1]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出  处:《金融纵横》2003年第8期22-25,共4页Financial Perspectives Journal

摘  要: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公布后,我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借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于1997年起,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中引入资本充足率作为考核指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即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并确定了相应的金融资产风险权重。

关 键 词:农村信用社 资本补充机制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巴塞尔资本协议 资本充足率 风险权重 中国人民 资产总额 

分 类 号:F832.3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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