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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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新华月报》2010年第10期126-128,共3页Xinhua Monthly

摘  要: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国务院 修改 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总署 利害关系人 监管职责 工作日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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