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中的强制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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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姗[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出  处:《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124-129,共6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目标的促进型法研究(09CFX00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二批特别资助项目:税收征纳合作原理与制度构建研究--以税法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为重点(200902007)

摘  要:预约定价安排作为一种旨在反避税的新型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尽管有别于征税机关单方行使纳税确定权和税收执法权的传统税收法律关系,仍然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属性。预约定价安排最为人称道的是其程序规则,无论是谈签程序,还是执行程序,都是在征税机关的主导下进行的。预约定价安排协商的核心内容限于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允许背离原则和超越范围的"讨价还价"。至于是否接受申请、怎样审核评估、如何监控执行,某种程度上,仍决定于征税机关认定应税事实的征税裁量权。

关 键 词:预约定价安排 谈签程序 执行程序 强制性 

分 类 号:D912.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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