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为视角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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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圣平[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2-9,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8JZD0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 键 词:产品责任 无过错责任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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