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过错的认定——以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为视点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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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焕国[1]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18-27,共10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研究"(批准号:08CFX024);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的精神"(批准号:08BFX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医疗侵权以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过错的判断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和基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类型,包括医疗活动中诊疗义务、伦理性义务和组织性义务的违反。在理解和适用上,诊疗义务、伦理性义务和组织性义务之违反(过错)分别适用不同的判断基准和证明责任。

关 键 词:医疗过错 诊疗义务 伦理性义务 组织性义务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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