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解释论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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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友军[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45-51,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8JZD0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对《民法通则》第127条作了完善。动物致害责任制度可以分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特殊规则之中包括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失或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的责任等。动物致害责任制度应当妥当解释,以满足实践的需要。

关 键 词:饲养的动物 动物危险 动物致害责任 

分 类 号:D956.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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