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状建构的理念定位与标准采纳——以我国刑法第198条之保险诈骗罪为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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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月英[1] 周文迪[1]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72-80,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罪状建构是行使刑事立法权的体现。为保障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在宏观层面,罪状建构要以我国的立法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法的基本理念为价值指引;在微观层面,需遵守一套严格的标准为行为规范。在罪状建构视野下,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存在诸多缺陷,需加以重构。

关 键 词:罪状建构 理念 标准 保险诈骗罪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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