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后实施费等可否作为不当得利处理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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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扬[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知识产权》2010年第3期53-56,共4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侵权损害赔偿、专利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应当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我国《专利法》第47条游离于交易安全价值和公平价值之间,因而使得条文缺乏可操作性,虽可通过法律解释克服这种缺陷,但为了给司法提供明确的裁判规范和为行为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修正。

关 键 词:专利权无效 侵权损害赔偿 实施许可费 不当得利 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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