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现实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9

Analysis About Problems For Actually Determining Crime Of Illegal Practice Of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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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万怀[1] 何瑞锋[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5期59-63,共5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上海市重点学科刑法学(学科编号:s30901)资助

摘  要:在非法行医罪的认定中,个体行医同时需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执业证书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者缺一不可,其中一个条件的缺失,就可以使行医人具备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资格。只要积极的诊疗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存在着助推和加重作用即可认定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在这种过错是不被容许的,并且这种过错对于加重后果的发生存在着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的过错行为才转化为一种业务过失行为。

关 键 词: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 因果关系 业务过失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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