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标的有限性及其救济  被引量:1

On Its Limitation And Relief Of Execution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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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丽娟[1] 谢俊[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5期120-123,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项目名称:临时性救济的功能分析--以经济复苏时期为背景;项目编号:22386030)

摘  要:执行标的有限性是指作为执行标的的范围是有限的,例如豁免财产当然不能成为执行标的。执行标的有限性表现为某些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有限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得作为执行标的;人身可以有条件地成为执行标的;某些行为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不作为是执行标的之一种。违反执行标的有限性的救济包括撤销执行、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关 键 词: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有限性 有限责任 救济 

分 类 号:D91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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