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制度设计——以《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7条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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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焕国[1,2]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广东广州510632

出  处:《求索》2010年第4期128-130,共3页Seeker

基  金:2008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CFX022;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8JZD0008;2009年度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0090450484

摘  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解释》第6条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7条对此加以继承和发展,顺应了时代潮流。该草案第37条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及利益保护范围的界定方面仍存在可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纳入过错责任范畴,其适用范围和义务主体均应适当扩展、保障的利益范围也应适当界定,以因应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需要。

关 键 词:侵权责任法 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制度设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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