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会原则的适用主体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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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宗延军[1] 李领臣[2]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江苏南京210093 [2]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出  处:《求索》2010年第4期140-142,共3页Seeker

摘  要:公司机会原则的适用主体总体上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可以区分为专任主体、兼职主体和离任主体。兼职主体涉及到利益冲突,适用较为复杂。离任主体是否适用,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独立董事不应该适用公司机会原则,董事会秘书应该适用,但相关问题需要解决。

关 键 词:公司机会 适用主体 纂夺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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