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责任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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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汩红[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10年第5期142-143,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第一,会计法律体系存在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现状。 一是我国现行的《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责任:账簿的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关 键 词:会计法律责任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不规范行为 会计法律体系 会计账簿 《会计法》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分 类 号:D922.2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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