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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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宗辉[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10年第4期65-68,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企业名称权的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最早对企业名称权作出规定:“法人、个体丁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由于该条位于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之下,因此,依体系解释的方法,企业名称权属于人身权利。然而,立法者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企业名称权与自然人姓名权的不同之处.

关 键 词:企业名称权 法律适用 商标权 个体工商户 冲突 《民法通则》 个人合伙 企业法人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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