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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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商标》2010年第5期29-32,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国务院 修改 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总署 工作日 案情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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