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可以”到“应当”由软变硬成为必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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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士光[1] 

机构地区:[1]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大常委会

出  处:《云南人大》2010年第6期21-21,共1页

摘  要: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原来的“可以”改为“应当”,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修改,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自己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成为理所当然的必经程序。

关 键 词:“应当” “可以” 程序 代表候选人 十一届全国人大 选举委员会 选民 选举法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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