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伦奎斯特法院对美国公民权利的抑制——以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第5款的解释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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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成良[1] 

机构地区:[1]洛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河南洛阳471022

出  处:《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25-29,共5页Journal of Liaoche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生效后的一个世纪中,美国公民权利通过两个途径获得长足发展:一个是联邦最高法院逐步将《权利法案》中的个人权利纳入14条修正案的保护之下,使原本只针对联邦的据14条修正案第5款颁布相关的法律。然而,到伦奎斯特法院时,这两条途径都被堵《权利法案》也适用于各州;另一个是国会依住了。伦奎斯特法院不仅在解释宪法时趋于保守,而且借助司法审查权废除了国会颁布的部分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伦奎斯特法院的保守性并不是孤立的,它与时代背景密切相关。伦奎斯特法院谢幕后,美国的政治气候有所变化,美国公民权利的发展因此又出现了转机。

关 键 词:伦奎斯特法院 14条修正案 宗教自由恢复法 雇佣年龄歧视法 美国残疾人法 

分 类 号:K71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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