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农村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偿需迈过“三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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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应亚珍[1] 

机构地区:[1]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卫生财政研究室

出  处:《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10年第8期12-14,共3页

摘  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国家规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如此一来,长期占据农村卫生医疗机构收入主体的“药品收入”被截除,一直以来靠药品收入“存活”的农村卫生机构面临“死亡”的危险,对农村卫生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偿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补偿不到位,很可能造成“双亡”,即基本药物制度落实不到位,农村卫生医疗机构也运行不下去。所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明确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补偿渠道、补偿标准和补助方法是当务之急。

关 键 词:农村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制度 财政补偿 卫生医疗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收入 制度落实 补偿渠道 

分 类 号:R197.62[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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