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之界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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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云红[1]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出  处:《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3期85-89,共5页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基  金:河北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课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之比较研究"(S080115)

摘  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正的一个亮点。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相关规定为基础,对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相关范围进行分析后得知,现行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人与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该差异将可能导致著作权人与表演者在行使权利时的混乱。

关 键 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向公众传播权 利用可能化权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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