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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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中缘[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0年第5期67-76,共10页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民法理论未对禁止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作出准确区分,导致司法实践中规范适用错误。禁止性规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维护了公私法规范体系价值取向的有机性。强制性规范本身不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影响。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的只能是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法中的转介条款来实现。对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需要根据禁止的是"特定的行为模式"或"特定的法律效果",还是对"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均予以禁止来进行综合判断。

关 键 词:禁止性规范 法律行为效力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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