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定位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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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景林[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语学院教授,北京100029

出  处:《法商研究》2010年第3期51-58,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30)

摘  要:现代买卖法对出卖人买卖标的无瑕疵担保义务的认定采"履行说",即课加出卖人以无瑕疵给付的义务,也就是出卖人必须使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以此实现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综合于合同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的转变。货物瑕疵检验和通知义务以及货物减价虽然表现为外在的独立化,但这并不妨碍统合的实质,因为这些制度的适用都以标的物存在瑕疵为前提条件。我国合同法在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上已经实现统合,其法律技术连接点为按照合同要求给付(与合同相符)以及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采取法律效果进路。

关 键 词:买卖法 瑕疵担保责任 无瑕疵给付 一般给付障碍法 统合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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