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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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栩生[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法商研究》2010年第3期85-92,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CFX029)

摘  要:城市地下空间权是对土地立体利用的产物,表现为立体权利的集合。各国和地区相关立法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的规定主要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就权利支配范围而言,城市地下空间权仅涵盖特定的地下深层,而不包含作为地表权附属的地下深限。在公示方法上,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存在及变动除遵循一般登记法理外,还应采用三维登记法,以特定基点作为空间高程测算的基准。我国应区分不同的分层利用需求,通过有偿出让或划拨方式将空间权让渡给他人,并允许权利人在空间内再行创设空间权和有条件转让地下空间权。城市地下空间权基本规则在框架上应由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部分所构成。

关 键 词:城市地下空间权 物权法 支配范围 公示方法 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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