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业管理机构 行政处罚内部文书之我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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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汤国强[1] 沈志刚[1] 

机构地区:[1]江苏省丹阳市农林局

出  处:《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2010年第5期30-31,共2页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和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定授权农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行使农业行政处罚。就丹阳市而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农业管理机构有渔政站、植保站、农机管理所、动物卫生监督所等。这些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规定。

关 键 词:《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管理机构 文书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 农业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权 卫生监督所 

分 类 号:F32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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