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走私猎隼案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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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增宝[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10期19-24,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一、行为人与走私分子事先通谋,明知他人走私猎隼出境而协助运输,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共犯定性处罚。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能仅凭其事后辩解,而应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根据行为人实施走私行为的过程、方法,赃物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年龄、文化程度、阅历、职业等情况,综合分析后加以判定。三、审理以珍贵动物为犯罪对象的刑事案件时,应当特别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走私珍贵动物犯罪虽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及部分猎隼在机场被查获、尚不属走私团伙最核心人员等案件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关 键 词:走私分子 法律思考 行为人 定性处罚 走私行为 文化程度 被告人 明知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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