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卖淫女住所嫖宿数天后再行抢劫之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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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丽明[1] 陈柱钊[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10期67-6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对于用于非法营利活动的住所,其实际承载的功能应成为决定该住所是否为户的关键因素;对于在客观层面上以平和方式貌似合法地进入他人住宅后再实施抢劫的,只有当行为人被证实在入户前在主观上即具备侵犯抢劫罪所保护的法益时,才构成入户抢劫。

关 键 词:入户抢劫 住所 卖淫女 营利活动 抢劫罪 行为人 裁判 合法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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