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音乐产业的立法应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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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今[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新华文摘》2010年第11期21-22,共2页

摘  要:现行录音制作者权利存在不足 著作权是版权产业的核心价值,基于此,音像行业的企业、社会团体将利益诉求聚焦在录音制作者权利内容上。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录音制作者权利包括以下几项:

关 键 词:音乐产业 《著作权法》 录音制作者 立法 作者权利 核心价值 版权产业 音像行业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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