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民族地区村民自治建设中妇女地位的提高——以甘肃省天祝县安远镇兰泉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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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蕾莉[1] 杨联[1] 

机构地区:[1]西北师范大学,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农村经济与科技》2010年第5期13-15,共3页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

基  金:乐施会中国部项目甘肃省天祝县安远镇兰泉村农户生计改善项目2008年1月;项目编号:CHK-94685-02-0709A-R

摘  要:改善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一项主要政策就是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民主建设。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治保证,只有加强村民自治,才能在制度上保障农民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道路上顺畅地走下去。女性不仅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而且还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在少数民族地区,赋闲在家的妇女占了农村人口的半数以上,但在真正的村情发展决策活动中,妇女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如果能在基层民主建设中加强妇女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的作用,让妇女能从参与家庭决策到参与生产活动中逐渐加强其经济独立性,对推动村民自治将会有质的飞跃。

关 键 词:少数民族地区 村民自治 妇女地位 

分 类 号:F325[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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