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定位:“独立”抑或“回归”——与巫若枝博士商榷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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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雷春红[1,2]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 [2]厦门大学

出  处:《学术论坛》2010年第5期142-147,共6页Academic Forum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研究"(09BFX0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并不意味着婚姻家庭法不是私法、权利法,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调整方法的特殊性,不改变家事纠纷是民事纠纷的性质。独立部门法的定位不能实现婚姻家庭法研究和立法的基本目标。今后婚姻家庭法归位民法的研究,应着重于婚姻家庭法与民法总则、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以消除对"回归论"意图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推进私法自治的"误解"。

关 键 词:婚姻家庭法 定位 回归民法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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